|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s profileWindows Live 分享空間PhotosBlog | He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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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09 本會聲明本會前秘書長黃致豪先生已於民國94年11月底離職,自其離職至今期間,從無擔任本會顧問職,故其對外所有行為均不可代表本會,亦無權利在本國以外區域代表本會行使任何有關音樂著作授權談判等事宜。
本會向來以保障音樂著作權人之權益,推廣音樂著作之利用,促進並維護社會整體文化經濟之發展,增進音樂著作人之福利為宗旨。為免除利用人之疑慮,特此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November, 2009 關於「廣告音樂」、「二次公播」及著作權仲介團體多頭馬車等授權爭議(原文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089)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1月5日日審查行政院提案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及丁守中委員提案之「著作權法第37條修正草案」、蘇震清委員提案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等與目前實務爭議密切相關之法案,獲高度共識,業經審查通過,將付院會進行二、三讀。 著作權法部分,丁守中委員針對目前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接收廣播、電視節目提供客人欣賞之授權爭議提出修正,由於上述營業場所無法事先得知及控制播放之內容,不易取得完全之授權,隨時可能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爰於修正草案中針對未加入集管團體,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之情形,將營業場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著作行為免除刑事責任,未來各營業場所利用人收聽或收看廣播、電視節目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個別權利人刑事訴追。
此外,針對近年以來電視台播送各產品廣告中所利用到之音樂著作之爭議,蘇震清委員於本會議中亦臨時提案,由於廣告中所用到的音樂係由廣告製作公司所選擇,電台、電視台無法決定,以至於廣告在電視台播出時,電視台與個別權利人洽商授權時常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蘇委員爰臨時提案解決此一問題,規定凡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亦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智慧局強調,上述二草案雖免除利用人之刑事責任,但相關利用人仍有付費之義務,未來雙方仍應透過民事協商解決使用報酬多寡之爭議。至於透過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則不受影響。
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與蘇震清委員所提版本於本會議中併案審查,並獲得共識,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有重大突破,相關內容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增訂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之義務,以解決目前多家集管團體各自訂收費標準並分別向利用人收費之問題,利用人亦不致因授權困難而放棄利用著作; 三、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有重大變革: (一)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四、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處理,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 (二)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 (三)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 綜觀本次會議,各法案通過之立法精神,在於回復著作權係一「私權」之本質,使用報酬應回歸市場機制進行協商,智慧局強調,不鼓勵權利人或集管團體濫行刑事訴追以迫取不相當之利益,也希望利用人本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支付使用報酬,合法使用著作。上述各法案之審議通過,可望使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方之關係更為和諧,並使授權更為簡便,有助於提高利用人取得合法授權意願及落實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並使著作權授權市場的運作更為健全及順暢。 會務資訊1、敬祝十二月份生日之會員,身體健康、生日快樂!
立得國際企業(股)公司 - 洪隆源 新風格多媒體影音工作室 - 張坤樹 李致慧 黃復眾 王國樑 余瑞昌 林央敏 郭芝苑 鄭珠 鄧君華 謝宇銜 楊欣燕 謝玉蓮 黃東焜 張為杰 邱宏瀛 倪彬洋 凌峰 鄧鎮湘 2、關於99年第1次分配作業,已發函請各會員提供新著作資料及歌曲使用Q表,以便參考。 3、有關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統一費率計算方式,智慧財產局已邀集國內三家音樂仲介團體共同協商,日後達成共識後,統一費率計算方式將有助於市場機制與利用人申辦。 October, 2009 會務資訊1、敬祝十一月份生日之會員,身體健康、生日快樂!
胡金山 吳世勳 李信理 林丙寅 施福珍 孫思嶠 馬萊康 陳功雄 陳張志貞 趙偉竣 呂黃敏 陳榮盛 光岡實 林于心 孫丰珠 潘碧娥 劉金塗 張明德
楊旺順 柯銅墻 蔡坤堂
2、關於99年第1次分配作業擬定於10月27日召開分配討論會議。
3、歡迎三位新會員入會:(經第四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紅柿子音樂工作室、黃慧萍、張添辛 台灣歌謠發展研討會 紀念作詞家陳達儒記者趙靜瑜/台北報導
〈白牡丹〉、〈青春嶺〉、〈心酸酸〉、〈安平追想曲〉、〈青春悲喜曲〉這些膾炙人口的台灣歌曲,歌詞全都出自陳達儒之手。他的歌詞典雅,深刻記錄了台灣當時的社會型態,雖然陳達儒已在1992年過世,但是這些歌曲至今依舊傳唱,為台灣當時的社會發展寫下了民間的紀錄。 由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與文化公益信託葉俊麟台灣歌謠推展基金共同主辦,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協辦的「作詞家陳達儒與台灣歌謠發展研討會」日前在台北教育大學創意館舉行,除了針對台灣歌謠發表學術論文,探究作詞家陳達儒的學術論文之外,現場也安排台聲合唱團、台灣21世紀合唱團及歌手黃三郎、江小玲演唱陳達儒所創作的名歌〈安平追想曲〉、〈農村曲〉、〈日日春〉、〈青春嶺〉、〈悲戀的酒杯〉等多首動人的台灣歌謠,連台語歌王洪榮宏的父親洪一峰也都坐著輪椅到場,整場研討會有歌有文,不但豐富也更符合旨趣。
陳達儒的兒子陳國慶說,陳達儒於1992年過世,至今能夠為他舉辦這樣的研討會,全家人都很感動。陳國慶說父親的詞很生活化,但也很深刻,每一首詞都有他自己創作的背景跟內容,很值得現代人細細品味。
在這次的研討會中,台灣師範大學台文所的廖秀齡發表論文〈陳達儒的作品和他的時代〉、水里國中教師簡玉綢發表〈淚雨、月夜、花鳥成韻──陳達儒台語歌詞內涵〉、東華大學民間文學所吳國禎發表〈台灣閩南語四字成詞與華語成語的關係試探──以陳達儒作品為主要研究範圍〉,都刻畫出陳達儒歌詞的社會意義。台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副教授林茂賢則發表〈從思念歌曲探台灣女性自主意識的轉變〉,提及從陳達儒〈白牡丹〉歌詞就可以知道當時的社會不容許女性主動追求所愛。
去年文化公益信託葉俊麟台灣歌謠推展基金舉辦了葉俊麟研討會與音樂會,反應熱烈,今年則鎖定陳達儒為研究對象。該推展基金主其事者也是葉俊麟的女兒葉賽鶯表示,陳達儒作詞數量甚多,深具代表性,希望可以透過這樣的研討會,讓外界更了解這些動人的台灣歌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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